|
|
獎勵金額:
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
【汽車每輛新台幣10,000元
左右(自行開往本廠區,有補貼交通費)】
【機車每輛 新台幣 400元
左右】
|
獎勵對象: 廢車之登記名義人《包含個人、公民營事業機構、政府機關(構)或其他》 |
|
|
|
|
|
**因應國際廢鐵波動,本公司保留變動回收金的權利* |
| |
申請件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:
|
| 申請類別 |
檢附文件 |
民眾主動報繳 廢機動車輛 |
個人 |
公民營事業 |
政府機關 |
其他如法人機構 |
| 1.報廢單、行照、稅單、保險卡(任一影本即可)。 |
1.報廢單、行照、稅單、保險卡(任一影本即可)。 |
1.聯單第一聯正本。 |
1.聯單第一聯正本。 |
| 2.車主身份證影本。 |
2.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影本。 |
2.車籍證明文件影本
一份。 |
2.車籍證明文件影本一份。 |
| 3.車主印章。 |
3.公司章及負責人章;公家機關需備關防。 |
3.隸屬營利單位者,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。 |
3.立案證書,含單位統一編號之證明文件 。 |
| 獎勵金申請:1.聯正面領據聯請蓋單位關防及檢附車籍證明函件,函件內容須具證明單位印信或單位主管章戳。
2.隸屬營利單位者,獎勵金申請聯正面請蓋統一發票專用章,或公司章及負責人章。 |
| 備註:車籍證明文件影本
(如行車執照、保險單、保險證、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等) | 上述證明文件請浮貼於管制聯單第一聯獎勵金申請聯背面;申請文件請以掛號寄出,俾利查詢。
| 1. |
審查期限:本聯單寄出後自收件日起算,經審核、建檔、撥款工作所需時程約45個工作天(不含退補正之申請件)。 |
| 2. |
諮詢專線:廢車回收相關訊息、回收管道查詢、請撥資源回收專線: 0800-085-707
| |
|
|